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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以案释法】漾濞检察3·15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例发布
时间:2023-03-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例发布

病死牛肉、假药、非法添加违禁成分,这样的食品药品你敢吃吗?

“3.15”国家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漾濞县人民检察院发布两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例,包括销售假药、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病死牛肉”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具体案件,通过以案释法加强引导示范和警示教育,增强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引导消费者树立依法维权观念,助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一 李某某销售假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年9月30日、2022年2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两次向花某某出售“新版痛风特效药”每次10瓶,共20瓶。2022年3月25日办案民警查获李某某准备向市场销售的“新版痛风特效药”18瓶。经认定:李某某所销售的“新版痛风特效药”为假药。

2020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分15次向花某某出售性功能保健品“虫草伟哥”170盒。2021年被告人李某某摆摊销售性功能保健品“二度春”2盒,其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尚未销售的性功能保健品“二度春”13盒。经检测,李某某销售的“虫草伟哥”、“二度春”中均含有非法添加成分“西地那非”。

被告人李某某销售假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的同时一并向漾濞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赔偿销售假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惩罚性赔偿金5553元,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   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案例二 李某某、张某某等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自2017年至2022年8月以来,多次在漾濞、洱源、巍山等地收购死因不明的牲畜后出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漾濞县人检察院已向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8万余元,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目前该案已开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中法律如何规定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检察官提醒

“良药”治病救人,“假药”致病害人。误服用假药,轻则耽误治疗,损害身体健康,重则害人性命。检察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应选择具有正规资质的医院、药房就诊取药;如发现购买到的药品疑似假药,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民以食为天”,安全的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最基本的需要。检察官郑重提醒从事食品经营行业的从业者,应杜绝侥幸心理,为牟取非法利益触犯法律终将得不偿失;另外,建议广大消费者请到正规商店、市场购买肉类产品,切莫贪图便宜,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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