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已支持IPv6网络
检索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公开
【普法强基 以案释法】枪支弹药不可私自持有,收藏也是违法!
时间:2023-03-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心存侥幸非法持有枪支

以为无人知晓

但该行为已触犯法律!!!

案例一:常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常某某,男,云南漾濞县人。

2020年间,被告人常某某在漾濞县漾江镇向放牛人购买射钉枪1支,几天后在漾濞县城一家五金店购买射钉弹和钢砂藏匿在其住宅二楼糠堆里。2021年7月4日,漾濞县公安局到常某某家中核查,在其住宅二楼糠堆内搜查出1支疑似射钉枪、22支射钉弹、20克钢砂。经鉴定,常某某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案例二:吉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吉某某,男,云南漾濞县人。

2017年间,被告人吉某某将其外公遗留的一支火药枪及火药、锡子等物品,从其外公家拿回其家中一楼卧室藏匿,并在漾濞彝族自治县龙潭乡街上向他人购买了底火约30个。2020年5月24日,漾濞彝族自治县公安民警根据工作中发现的线索到被告人家进行核查,被告人主动供述并上交了持有的火药枪1支、火药424克、底火14个、锡子16个。经鉴定,被告人持有并上交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案列三: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存储爆炸物案

杨某某,男,云南漾濞县人。

杨某某于多年前向他人购得疑似气枪一支、疑似火药枪一支,并在多年前到漾濞县太平乡集市购得黑火药、火底若干,在漾濞县城购得射钉弹等物品存放在家中。2020年6月17日被漾濞县公安局太平乡派出所查获。经鉴定,杨某某持有的疑似气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4.5制式气步枪,持有的疑似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均属于枪支,送检的黑火药样品中检测出钾离子、硫离子和硝酸根离子均属于爆炸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存储爆炸物罪。

案例四: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赵某某,男,云南漾濞县人。

2021年1月20日,漾濞县公安局在赵某某家中查获一支疑似火药枪,经鉴定,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具有致伤力属于枪支,赵某某未具备持枪资格,却在家中存放一支火药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漾濞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上述四人提起公诉,上述四人因非法持有枪支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三年不等。

检察官提醒:

我国对枪支、弹药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非法持有枪支者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如果家中有购买零件自制、受赠或祖辈遗留的枪支,即使存放枪支的目的不是使用,仅是私藏在家中留念、把玩或观赏,也是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要及时主动上交当地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处理,否则,面临的将是法律的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温馨提示:

1、父母或子女被判处刑罚,犯罪记录将伴终生,子女考公务员、上军警校、入党等可能受限制。

2、党员干部被判处刑罚,受到法律处罚外,还会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检察长信箱
律师预约平台
12309中国检察网
检察新媒体
检察微博
检察微博
检察微信
检察微信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滇公网安备 53292202000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