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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22-08-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漾濞彝族自治人民察院2021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主要有以下职责:

1.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于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

3.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

6.对于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

7.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8.负责其他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2021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今年以来,漾濞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县委政府及上级检察机关决策部署,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协调统筹发展“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各项检察工作稳步推进,为漾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1、主要检察业务开展情况:

1)刑事检察业务。今年以来,在刑事案件办理中,2021年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4047人,经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33件38人,不批准逮捕7件8人;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76209人,经审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72214人(含去年未结案件),不起诉619人,附条件不起诉14人。依法纠正遗漏罪行3人,审查羁押必要性案件2件,两件均变更强制措施,针对侦查活动违法违规行为发出纠违意见11件。稳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164件196人,适用率达87.89%。深入开展扫黑除恶工作,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力求除恶务尽,落实依法治理、系统治理责任,与相关部门加强联动,形成治理合力。在刑事执行工作中,办理刑罚执行违法案件16件,已全部得到纠正;办理监外执行违法案件8件,已全部得到纠正;发出改进工作检察建议3份,已得到落实;在教育整顿活动中发现职务违法线索1件,已按规定上报处理。

2)民事检察业务。共受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3件,终结审查3件,再审检察建议采纳2件;协助州院办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5件;办理民事审判违法行为监督案件7件,发出检察建议7件,法院采纳7件;办理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21件,发出检察建议20件,法院采纳20件,不支持监督申请1件;办理支持起诉案件24件,其中支持起诉8件,诉前和解15件,不支持监督申请1件;受理虚假诉讼案件3件,终结审查3件;办案中公开听证1件。结合送法下乡主动走访乡镇人民政府、司法所、村委会,积极收集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维权、行政争议和公益诉讼等案件线索。

3)行政检察业务。全年共办理行政审判违法行为监督案件1件,发出检察建议1件,法院采纳1件;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3件,发出检察建议3件,法院采纳3件;行政农民工讨薪专项监督案件2件,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2件;土地执法领域专项监督案件4件,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4件;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1件。

4)公益诉讼检察业务。共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2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9件,诉前磋商2件,正在办理1件,其中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领域14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1件,新领域7件。办案中进行公开听证4件,组织开展行政公益诉讼诉前圆桌会议1次、诉前磋商会1次,检察建议宣告送达6件。其中,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行动,对漾濞县7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线索摸排,立办了10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检察建议集中宣告送达6件,磋商2件,并召开了漾濞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诉前圆桌会议和诉前磋商会议。开展了守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4件,其中无障碍环境建设2件,窨井盖安全管理2件,并组织召开了首例公益诉讼案件听证会。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联合制定了《漾濞县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与县林业和草原局、州生态环境局漾濞分局、漾濞县苍山分局在漾濞县苍山西镇光明村建立了“漾濞县苍山西坡生物多样性共建公益诉讼保护基地”。组织开展了以“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为主题的公益诉讼宣传月活动,深入三个乡镇进行宣传,共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环保袋300余个,接受群众咨询100余人次,解答问题10余个。

5)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刑事执行工作中,2021年1至12月办理刑罚执行违法案件16件,已全部得到纠正;办理监外执行违法案件8件,已全部得到纠正;发出改进工作检察建议3份,已得到落实;在教育整顿活动中发现职务违法线索1件,已按规定上报处理。

6)未成年人检察业务。2021年共办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涉罪案件1件4人,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批捕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犯罪3件3人,起诉3件3人。牵头与相关部门建立《关于建立加强驻漾濞部队军人家庭未成年子女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时介入侦查实施意见(试行)》、《漾濞彝族自治县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漾濞彝族自治县教职工入职查询工作暂行办法》等机制制度。针对我县未成年人违规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问题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受理公益诉讼线索3件,依法向相关单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份,相关单位均已作回复并进行整改。常态化深入中小学校开展校园安全督查、共计开展法治宣讲进校园等活动10场次,发放宣传资料1500余份,受教育学生1500余人次。开展“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检察开放日活动。

7)控告申诉检察业务。2021年度共受理群众控告、申诉、举报等信访案件15件,对所有来信来访均做到“七日内程序回复、三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7件21人,发放救助金4万元。其中办理涉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及低保贫困户4件11人,司法救助全面助力脱贫攻坚工作。救助未成年被害人3件3人。为充分发挥律师在检察办案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我院共召开两次检律协作座谈会。多形式开展“检察为民办实事”第二届新时代检察宣传周活动,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2、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1)投身漾濞6.4级地震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在漾濞6.4级地震发生后,我院及时成立应急办案点,投身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第一时间派出多名检察干警深入受灾农户家中统计灾情、排查隐患,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为挂钩村协调解决帐篷140顶,严格落实县委“县级部门包村,干部职工包户”的包保机制,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困难,助力灾后恢复重建。

2)常态化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疫情防控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要求,将检察工作与疫情防控工作结合起来,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全院干警深刻认识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依法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严厉打击疫情期间的违法犯罪,积极组织干警深入社区开展防疫抗疫宣传,为疫情防控贡献检察力量。

3)扎实推进新时代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把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作为事关大局的头等大事,立足检察职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和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组织全院干警深入学习党的民族政策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积极主动对外宣传教育,努力营造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致力少数民族地区乡村振兴和灾后恢复重建,积极开展帮扶措施,在全院干警的共同努力下,我院先后荣获“大理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荣誉称号。

4)统筹推进“六城”同创,将检察工作融入全县工作大局中。发挥表率和影响力作用,积极参与创文、创卫、创园、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等工作,持续保持省级文明单位荣誉。为打好创建国家卫生县城攻坚战,我院党组高度重视,从夯实全院干警思想基础到实施网格化管理,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创建卫生县城工作中,层层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六城”同创,共建美丽漾濞。

5)深刻领会“大理之问”精神实质,答好“漾濞检察之问”。按照全州开展的“大理之问”大讨论活动的部署和要求,及时召开“大理之问”大讨论活动动员会,细化“大理之问”大讨论活动工作实施方案,与党史学习教育、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及各项检察业务开展等有机结合,提高全院干警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努力交出“漾濞检察之问”满意答卷。

3、检察队伍建设情况:

1)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党史学习教育,采用多种形式,立足实际,推动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增强干警“守初心、担使命”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组织党员干部参加“万名党员进党校”,开展专题党课4场次,专题党史宣讲2场次,党组理论中心组专题党史学习教育2场次,“四史”教育5场次。将党史学习教育与检察工作有机结合,努力将学习成果转化为工作实际,干警理想信念进一步坚定,提高了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

2)切实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抓实干警业务培训和素质提升,充分运用中检网、检答网、学习强国等学习平台,引导干警主动学习、总结经验,以此提升政治及业务能力。组织全院干警学习新修法律法规,开展检察业务集中学习、全员政治轮训、技术技能大练兵,不断提升干警综合素能。我院涌现出大理州第十届职工技术技能大赛中公诉人业务“技能状元”、全省民事检察业务能手、大理州五一劳动奖章等先进个人。把英雄模范和先进典型推荐、培养和宣传作为检察队伍教育整顿的重要载体和抓手,在全院开展向外学英雄模范、向内树先进典型活动,通过“身边人讲身边事”先进事迹宣传号召向优秀干警学习,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在。

3)持之以恒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庸懒散乱”专项整治,坚持把顽瘴痼疾整治作为教育整顿的重要抓手,从强化学习教育、明确政策指引、深入思想发动、持续政策宣传、抓实谈心谈话、开门搞整顿、督导指导反馈问题整改上发力,做到边查边改、即查即改、真查真改。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和反腐败警示教育,组织干警观看公职人员违法违纪专题警示教育纪录片,以案示警、以案为鉴、以案促改,筑牢干警拒腐防变思想防线。严格落实司法办案“三个规定”,引导全院干警严格遵守“三个规定”,定期填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及相关接触交往行为情况,全院领导干部共记录报告“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7件。常态化开展检务督察,自觉接受纪委监委和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2021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分别是: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末实有人员编制26人。其中:行政编制26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26人(含行政工勤人员2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5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5人。

实有车辆编制4辆,在编实有车辆4辆。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无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2021年度收入合计902.8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79.72万元,占总收入的97.44%;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含教育收费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23.13万元,占总收入的2.56%。总收入与上年896.14万元对比,增加了6.71万元,同比增长0.75%。增长的主要原因2021年9月我院新招录2名干警,相应的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有所增长;漾濞6.4级地震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经费增加。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支出合计898.7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33.82万元,占总支出的70.52%;项目支出264.91万元,占总支出的29.48%;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955.93万元对比减少57.2万元,同比减少5.98%。其中:基本支出减少0.63万元,同比减少0.01%。减少原因是2021年4月退休一人,相应经费减少;项目支出减少56.57万元,同比减少17.6%,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减少死亡抚恤项目支出、退休干警服装经费支出以及2020年支付2019年未结清的工程款,2021年无工程项目支出。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633.82万元。与上年634.45万元相减少0.63万元,同比减少0.01%。减少原因是2021年4月退休一人,相应经费减少。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556.33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7.77%。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等公用经费77.49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2.23%。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264.91万元。项目支出减少56.57万元,同比减少17.6%,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减少死亡抚恤项目支出、退休干警服装经费支出以及2020年支付2019年未结清的工程款,2021年无工程项目支出。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为:1.用于办案业务支出。依法打击刑事犯罪,积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平安漾濞建设。2.用于购买办案装备支出。强化检察业务设备,以增强检察业务工作的科学化、精准化推进。3.聘用制书记员支出。根据《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确定纳入统一管理的聘用制书记员所需的经费。4.检察干警服装采购支出。紧紧围绕控制服装价格,保证服装质量,高质量,高效完成年度服装采购计划,保证人民检察院统一着装,维护国家的法治尊严。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79.72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7.88%。与上年908.12万元对比减少28.4万元同比减少3.13%。减少的主要原因2021年4月退休一人后社会保障支出和就业支出以及住房保障支出减少;应疫情防控要求,外出学习交流培训列支经费有所减少。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支出777.9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8.43%。主要用于日常行政运行、检察监督、其他检察支出等。其中:行政运行支出532.05万元,占公共安全(类)支出的68.39%;检察监督支出184.00万元,占公共安全(类)支出的23.65%;其他检察支出61.90万元,占公共安全(类)支出的7.96%。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42.5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83%。主要用于我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开支。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38.81万元,占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的91.30%;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3.70万元,占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的8.70%。

3.卫生健康(类)支出23.2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2.64%。主要用于我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支出。其中:行政单位医疗支出22.85万元,占卫生健康(类)支出的98.28%;其他行政单位医疗支出0.40万元,占卫生健康(类)支出的1.72%;

4.住房保障(类)支出36.0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09%。主要用于我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支。其中:住房公积金缴费支出36.01万元,占住房保障(类)支出的100%。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16.87万元,支出决算为4.20万元,完成预算的24.9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完成预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3.86万元,完成预算的34.31%;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34万元,完成预算的6.05%。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本着厉行节约、规范管理、规范接待的原则,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全面压缩“三公”经费,努力降低公务活动成本以及车辆运行费用。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20年减少5.42万元,下降56.2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减少0.00万元,下降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数较2020年减少5.57万元,下降59.0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增加0.14万元,增长70.00%。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为严格按照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控制“三公”经费开支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占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86万元,占91.90 %;公务接待费支出0.34万元,占8.10%。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3.86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0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3.86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辆。主要用于检察业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0.34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0.34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8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69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接待上级机关和各相关单位工作联络、交流学习、考察调研、检查指导等公务往来活动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77.49万元,与上年54.84万元相比增加22.65万元,同比增加41.30%。增加主要原因开展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统筹推进“六城”同创工作以及投身漾濞6.4级地震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经费增加。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单位维持机关日常运转所必须的用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的费用,具体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物业管理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等日常运行公用经费。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1,400.75万元,其中,流动资产36.92万元,固定资产1,319.91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万元,在建工程0.00万元,无形资产43.92万元,其他资产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89.79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24.19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00万元;报废报损资产20项,账面原值10.34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万元;出租房屋0.0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1,400.75 

36.92 

1,319.91 

636.84 

83.54 


599.53 



43.92 





填报说明:

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3.填报金额为资产“账面原值”。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52.5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2.5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0.0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0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0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附表12-附表15)。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财政拨款收入:指由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现行管理制度,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是指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筹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国家行政职能正常运转、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税收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非税收入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统筹安排的支出。其功能分类范围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物、住房保障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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